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联商厦为尔广场服装食品超市、永康市华联商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11:38: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联商厦为尔广场服装食品超市、永康市华联商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8 15:14:1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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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金知初字第122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华联商厦为尔广场服装食品超市,。
 诉讼代表人方赛英,该超市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华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吴福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联商厦为尔广场服装食品超市、永康市华联商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成功
 代理审判员 陈荣飞
 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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