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谢勇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5:43:15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谢勇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6 17:20:58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九中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 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令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中,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勇,男,1967年8月9日出生,系“九江市大众汽车配件经销部”经营业主。地址:九江市十里大道55号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在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生产发动力机气门等产品属重汽、一汽、东风等几十家主机厂专用配套部件,所用“山河”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97747号,期限为2001年至2011年。原告技术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009年2月20日原告派员到该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一盒,被告出具了销货记录卡与联系卡各一张,原告申请九江市浔阳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开支(购买侵权物品190元,公证费3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349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山河”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597747号,有效期自2001年7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2009年2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长龙在被告经营的九江市大众汽车配件经销部(九江市十里大道55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桑塔纳进气门”和“桑塔纳排气门”各一套,标有“山河”商标的商品一组,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收款收据单上有被告谢勇的店内及手机电话。原告依法申请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对以上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购买的假冒商品进行了封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谢勇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500元,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琴
 审 判 员 张 薇
 代理审判员 陈 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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