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与朱琼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9 05:51:15
 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与朱琼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2 16:22:25
 云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昆知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寿光市台头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林峰。
 委托代理人费雄,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琼英,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宣威人,住云南省宣威市东山镇马场村委会大龙潭村68号,身份证号:532224197110261746。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琼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虹
 代理审判员 徐 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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