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与铁姆肯公司、铁姆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1:23:15
 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与铁姆肯公司、铁姆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7 09:53:1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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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上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坎顿市都伊泊尔西南大道1835号(1835 Dueber Avenue,S.W.Canton,U.S.A.)。
 授权代表斯科特.A.舍夫(Scott A.Scherff),该公司秘书和法务副主管。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姆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杰.W.林赛(Roger W.Lindsa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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