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2 17:43:15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5 21:49:07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10号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红。
 被告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先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松。
 委托代理人段保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徐州宇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之前赔偿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7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6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代理审判员 李 跃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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