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嘉帏与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20:10:15


&nbsp原告许嘉帏与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20 16:25:3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金义知初字第11号

&nbsp原告:许嘉帏。

&nbsp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楼小庆。

&nbsp被告:杨可明。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嘉帏诉被告楼小庆、杨可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嘉帏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许嘉帏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嘉帏负担。

&nbsp审 判 长 李小坚

&nbsp审 判 员 龚益卿

&nbsp审 判 员 龚辉文

&nbsp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nbsp书 记 员 叶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