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嘉帏与被告徐美珠、陈金钗、陈金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1-04 08:12:15
 原告许嘉帏与被告徐美珠、陈金钗、陈金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6:36:2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10号
 原告:许嘉帏。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美珠。
 被告:陈金钗。
 被告:陈金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嘉帏诉被告徐美珠、陈金钗、陈金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嘉帏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嘉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嘉帏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坚
 审 判 员 龚益卿
 审 判 员 龚辉文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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