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1:54:15
 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8 08:52:51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103号
 本院在审理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周伴军、陈满香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
 二、准许周伴军、陈满香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 1755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4755元,由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10元, 减半收取1005元,由 周伴军、陈满香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浩波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吴 欣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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