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1:54:15


&nbsp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9-08 08:52:51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103号

&nbsp本院在审理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周伴军、陈满香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nbsp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一、准许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

&nbsp二、准许周伴军、陈满香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 1755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4755元,由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10元, 减半收取1005元,由 周伴军、陈满香共同负担。

&nbsp审 判 长 李浩波

&nbsp审 判 员 熊 萍

&nbsp代理审判员 吴 欣

&nbsp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周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