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9:17:15
 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1 16:42:5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76号
 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0G。
 法定代表人:郭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猛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彤,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和商标标识;2.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的第17530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8万元;
 三、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五、案件受理费9 300元,减半收取4 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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