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05:30:15
 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28 16:23:2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616-3号
 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翰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仲国
 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国际会展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050元,减半收取4 025元,财产保全费2 620元,合计6 645元,由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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