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汤志暖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14 06:10: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汤志暖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3 10:07:3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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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16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暖。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汤志暖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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