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武与上海艾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23 03:08:15
 黄兴武与上海艾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1 09:12:3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4号
 原告黄兴武。
 委托代理人袁真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武诉被告上海艾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6.50元,由原告黄兴武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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