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17:14:15
 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1 09:01:2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61号
 原告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荷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侃,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为民路10号14室。
 委托代理人卫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龙,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宝峰,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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