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14:26:15
 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28 16:17:4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235号
 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汽摩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彭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迪国,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槐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 050元,减半收取2 525元,由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代理审判员 何 彬 彬
 代理审判员 顾 宏 斐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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