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马占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06:09:15
 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马占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25 10:22:59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新民三初字第041号
 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占坡,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三力塑钢门窗配件厂业主,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温辛杨村。
 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占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占坡享有对“文安县三力塑钢门窗配件厂”厂名的合法使用权,有权使用“文安三力”或“河北三力”汉字或拼音作为商标、品牌使用、宣传;
 二、马占坡不得突出使用“三力”汉字、拼音为商标、品牌进行生产、销售塑钢门窗配件产品及用于各种形式的宣传;
 三、马占坡应规范使用网络域名,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在其网站的英文网址前加上 “hebei”或“wenan”;
 四、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28元,由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凯
 审 判 员 黄天文
 审 判 员 冯卓群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原告浙江永德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欧欣五金制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上海嘉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
-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富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耐克森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耐克森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黄兴武与上海艾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景县美日酒水门市部业主张志刚、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汤志暖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凉鞋侵犯其“NIKE钩(图形)”及“NIKE与NIKE钩(图形)组合”商标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