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南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1-18 05:20:15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南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0 14:55:5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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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
 (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3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
 法定代表人KLAUS BAUER,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
 被告南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霞。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先后在中国注册了“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并大量的广告宣传,在中国建立了卓越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信誉。2008年期间,本公司发现时代公司销售标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童鞋,并在公证人的见证下购买了该童鞋一双。后本公司于2009年2月委托律师向时代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其未予答复。、消除影响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时代公司答辩称,涉案侵权物品是由上海足一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经营的专柜销售,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代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承诺尊重波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时代公司赔偿波马公司人民币8万元,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波马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波马公司、时代公司各半负担2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瑜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 刘 琰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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