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朝日与陈正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5-27 10:22:15
 邓朝日与陈正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0 15:52:43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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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
 (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75号
 原告邓朝日。
 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永。
 委托代理人李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朝日与被告陈正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朝日诉称,其于200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了第1962363号“来来永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子,豆粉,豆浆,方便米饭,汉堡包,夹心面包,三明治”等。经过数年经营,其“来来永和豆浆”以“明亮、清洁、快速”的特点深得消费者的喜爱,后荣获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台商委员会和2006年上海旅游节台商嘉年华组委会的“优秀品牌”称号,中国新闻传播中心和中国国际品牌协会的“中国著名品牌”称号等,在市场上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9年3月,邓朝日发现陈正永在苏州市吴中区?f直镇鸣市路旺府井大街3-6号开了“苏州市吴中区?f直喜来来永和豆浆店”,并在店面匾额,灯箱广告、餐具、服装、菜单、包装袋及外卖单等上大量使用“喜来来永和”标志,与邓朝日的“来来永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陈正永将“喜来来永和”字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正永承认其在经营的“苏州市吴中区?f直喜来来永和豆浆店”店面匾额、餐具、服装、菜单、包装袋及外卖单等上使用“喜来来永和”字样侵犯了邓朝日的“来来永和”商标专用权,对由此给“来来永和”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
 二、陈正永已将“苏州市吴中区?f直喜来来永和豆浆店”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吴中区?f直博士永和豆浆店”,并承诺今后不再于店面匾额、餐具、服装、菜单、包装袋及外卖单等上使用“喜来来永和”字样;
 三、陈正永自愿赔偿邓朝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履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邓朝日负担;
 五、本案纠纷双方就此解决,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宏
 代理审判员 眭敏
 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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