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15:48:15


&nbsp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6-29 21:53:14

&nbsp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洪民三初字第16号

&nbsp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nbsp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

&nbsp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该公司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邹海英,

&nbsp被告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南街49号。

&nbsp法定代表人章筑民。

&nbsp本院在审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

&nbsp审 判 长  吴 红 龙

&nbsp审 判 员 刘 卫 平

&nbsp代理审判员 裴 重 芳

&nbsp二○○九年六月五日

&nbsp书 记 员 邓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