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09:44:15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2 11:24:4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50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承发,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南京国力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果。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二、被告徐州市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计16000元,该款在2009年6月5日前打入以下账户:户名:黄承发,开户行:工行南京宏运大道分理处,帐号:6222024301012385637,逾期不付,支付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000元。
 三、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审 判 员 刘 春 华
 代理审判员 单 雪 晴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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