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王秀娟、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
发布时间:2019-08-09 03:55:15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王秀娟、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30 21:33:43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榕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 Strasse13,91074 Herzogenaurach, 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l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ltz Jochen)。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师大阳光26号楼底层店面左起第14、15号。
 负责人王秀娟。
 被告王秀娟,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乐群路24号。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施埔路13号汇利达商厦第一层。
 负责人王丁亮。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柳子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王秀娟、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王秀娟、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王秀娟、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装百货商行汇利达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 潘筝
 代理审判员 李然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旺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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