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5:48:15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1 16:48:11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廊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Joint Stock Company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
 委托代理人邰风、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纪俊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王二环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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