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5 07:44:15


&nbsp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30 16:39:23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

&nbsp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nbsp法定代表人潘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孙姗姗,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红旗南路1号

&nbsp法定代表人朱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nbsp委托代理人陈民,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40号3栋501号,身份证号码:430302197310060270。

&nbsp委托代理人赵斌,女, 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住株洲市自来水公司1栋101号,身份证号码:430304196804070020。

&nbsp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nbsp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蓝猫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步步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和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471元。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5月27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蓝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姗姗、被告株洲步步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民、赵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经审理查明: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开发制作了大型科普系列卡通故事片《蓝猫淘气3000问》,该动画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8年2月5日,三辰公司与原告温州蓝猫公司签订《“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年4月1日三辰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温州蓝猫公司在“书包;小书包;学生用书包;背包;钱包;旅行包”上独占许可使用其第3050774、3069901、3070636、3168111、3288969号等注册商标。授权许可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

&nbsp2008年8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姗姗、实习律师张宏婷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株洲步步高公司红旗广场店购买标签注明“美奇智多狐”书包两个,并从该商场当场取得了编号为“00214398”的“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小额裁剪发票”一张及“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收条”一张。上述过程经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当场公证。原告温州蓝猫公司为本案支付购物费96元、交通费260元、公证费300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656元。

&nbsp庭审中当庭启封经公证人员封存的涉案书包。经对比,该涉案书包正面突出使用了与三辰公司第3050774、3069901、3070636、3168111注册商标中的图案相近似“蓝猫”图形,旁边标注“蓝猫”文字。经被告株洲步步高公司核查,涉案书包系案外人益阳金恒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株洲步步高公司代销。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nbsp一、被告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包。

&nbsp二、被告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三辰温州蓝猫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0元。

&nbsp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nbsp四、上述款项合计11195元,由被告株洲市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6月5日之前支付至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杨洪波);账号:8607860347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nbsp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nbsp审 判 长 杨新华

&nbsp代理审判员 唐俊平

&nbsp代理审判员 邹梅元

&nbsp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