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9-08-09 20:36:15


  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的案件,。这种分类型的管辖提高了司法的办事效率,也给人民提供了很大的便捷。那么,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有什么不同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一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不同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

  需要说明的是,,,,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了,那么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着“约定的专属管辖”为理由而提出管辖异议

   二、专属管辖范围

  专属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协议管辖的性质

  协议的性质、订立、拘束力、方式及推定  设定或排斥一国国际管辖权的协议能产生程序上效力,所以是司法性质的。这种合约可同规定实质内容的契约分别订立,也可载在同一契约内。

  协议管辖可以总括规定,即表示将由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诉讼受协议拘束;也可以特别规定,即对契约中特定事项有拘束力。协议的效力可规定为不仅及于协议时已存在的争执,而且及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协议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书面,也可非书面。大多数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均须书面。。有些国家虽不要求书面,但在实践上,一般都是书面的。

  国际管辖,除由当事人间达成协议外,还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行为来推定。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可产生国际管辖权。例如,,。以后被告在本诉进行中对原告提出的抵消抗辩、。因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至于何时,在何种情形下,以及用何种形式撤回,。相反,,不提出异议而进行实质性辩论,则可推定其合意管辖,事后不得再以无管辖权为理由主张判决无效。因错误而应诉的,可否据此提出管辖抗辩,。

  清楚掌握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两者的区别,。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不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