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祖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16:24:15
 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祖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28 15:47:0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69号
 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祖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祖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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