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昌制酒厂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8 21:20:15
 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昌制酒厂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18 09:42:29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冀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宁明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男,1972年2月生,汉族,北京信达惠诚商标代理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宏昌制酒厂。住所地:南皮县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均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市鑫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甘露镇松芝村。
 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简称三井公司)与沧州市宏昌制酒厂(简称宏昌厂)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沧民初字第5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沧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商标侵权的诉讼不成立;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本院(2008)冀民三终字第89号三井公司诉宏昌酒厂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两案一并进行调解,三井公司与宏昌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井公司尊重宏昌厂依法取得的“红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规范自身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商标的使用行为,避免侵犯宏昌厂拥有的合法商标权。三井公司保证规范使用其将取得的“三井红红火火”商标,不得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单独使用“红红火火”、“红火红火”或“红火”字样;
 二、宏昌厂尊重三井公司依法取得的“三井红红火火”酒包装盒、瓶贴美术图案作品著作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规范自身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图案的使用行为,避免侵犯三井公司拥有的合法著作权。宏昌厂保证停止使用与三井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井红红火火”酒瓶贴、包装盒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就上述两案所涉纠纷全部了结,互不追究基于上述两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上述两案所涉诉讼费用由缴纳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宏昌厂、三井公司双方各执一份,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所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3元由宏昌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由三井公司承担50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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