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12:30:15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0 14:45:3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26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
 委托代理人黄承发。
 被告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栋。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系国内最大的轴承制造和销售企业,行业综合排名第一位,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和中国机械500强企业。我公司享有“ZWZ”字母及图组合商标和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类轴承。2004年2月,驰名商标。“ZWZ”牌轴承在全国乃至国际市场上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2008年8月12日,我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了假冒“ZWZ”注册商标的轴承。被告销售假冒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二、被告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200元,2009年5月7日已给付1200元,余款15000元于2009年5月11日履行完毕。逾期不能给付,则由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于2009年5月7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 刘 琰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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