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与韩继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1:13:15
 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与韩继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3 17:16:02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龙,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韩继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墟场东正路099号,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01093712。
 委托代理人陈莉花,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继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孟君、代理审判员王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原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龙,被告韩继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定 波
 审 判 员 姚 孟 君
 代理审判员 王 剑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慧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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