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与黄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07:18:15
 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与黄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9 10:47:51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号
 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明亚,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黄羽。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晋江市鸿达五金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言
 审 判 员 肖 毅
 代理审判员 黄 文 革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毋 向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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