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陈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08:34:15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陈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30 21:27:45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榕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陈朝旭,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擎,系福州市鼓楼区鑫盛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州市黎明街15号文化体育用品批发市场H5#6号店。
 委托代理人陈自生,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 李然
 代理审判员 潘筝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旺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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