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嘉帏与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06 06:07:15


&nbsp原告许嘉帏与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6-09 16:18:23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杭知初字第33号

&nbsp原告许嘉帏。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余晓贞。

&nbsp被告李权海。

&nbsp原告许嘉帏诉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4月7日,原告许嘉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许嘉帏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许嘉帏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许嘉帏负担。

&nbsp审 判 长 王江桥

&nbsp代理审判员 王 玲

&nbsp人民陪审员 李 雯

&nbsp二○○九年四月八日

&nbsp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