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嘉帏与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06 06:07:15
 原告许嘉帏与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09 16:18:2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杭知初字第33号
 原告许嘉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晓贞。
 被告李权海。
 原告许嘉帏诉被告余晓贞、李权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4月7日,原告许嘉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嘉帏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嘉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许嘉帏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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