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23 02:57:15
2007年3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丰某轻纺公司的名义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钢结构公司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为大丰某轻纺公司承建厂房。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同时,一致同意如发生纠纷,。
2006年1月25日,起诉讼,要求花某某支付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区异议,其称:,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属于房地产合同,有关质量、追索工程款等纠纷属于房地产方面的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已约定管辖的,约定无效。。
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该约定有效,。,,。遂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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