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积顺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商标侵权纠纷一
发布时间:2020-01-29 09:02:15
 何积顺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8 09:30:54
 海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事调解书
 (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
&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积顺,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海口琼山大光华货仓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家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州(Herzogenaurach)。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itz Jochen),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何积顺赔偿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按实际销量计算的侵权获利额重新核定赔偿数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积顺在双方签字后三日内,一次性向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支付赔偿费10525元人民币。
 二、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 就(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案追究何积顺的一切责任。
 三、何积顺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拖鞋产品,并保证不再有类似侵权行为发生。
 四、本协议生效条件为,何积顺如约支付赔偿款以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并出具发票为准,否则协议不生效,。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何积顺承担。
 2009年4月7日,案外人林明谊通过中行海府支行,代为履行了上述协议项下何积顺的10525元人民币付款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积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娅
 审 判 员 刘振勇
 代理审判员 苏堆玉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烨敏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审 判 长 王娅
 审 判 员 刘振勇
 代理审判员 苏堆玉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烨敏
最新资讯
-
08-29 0
-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洪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04-04 0
-
邢台双箭树脂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邢台利剑砂轮厂、河北双箭砂轮有限公司、温朝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08-09 2
-
湖南三千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恩特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刘朝阳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08-18 1
-
04-06 0
-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08-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