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11 10:36:15
 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7:52:03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饶中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本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昌海,男,30岁,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校环路1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即2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 厚 刚
 审 判 员 王 利 华
 审 判 员 路 文 珍
 二○○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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