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权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9-10-14 16:51:15


  民事诉讼是目前为止发生过最多的诉讼形式。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从而导致民事诉讼的产生。所以我国法律部门就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上有着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呢?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专属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一)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二)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什么不同

  (一)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需要说明的是,,,,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了,那么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着“约定的专属管辖”为理由而提出管辖异议

  (二)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

,,、、,: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

  另外,,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

  (三)专属管辖与一般(特别)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规定在地域管辖中。在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是一个接近于特别地域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其中,;而特别地域管辖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规定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从确定管辖的标准看,专属管辖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而与特别地域管辖相同,正因为如此,《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混杂在特别审判籍之中的,该法第20-34条的主要规定就是特别审判籍,其中第24条、第29条、第32条又规定了不动产的专属审判籍、使用租赁或用益租赁案件的专属审判籍、环境案件的专属审判籍。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是并列关系。即某一诉讼,如果法律既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又规定了特别地域管辖,原告便获得了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在对合同、侵权行为等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作出规定时,规定这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就是承认这两种地域管辖的竞合关系。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是一种排斥关系,即只要诉讼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就不得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对于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是并列关系。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