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9:49:15
 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06 21:41:0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潍知初字第163号
 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江。
 委托代理人刘世伟。
 被告刘新。
 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蔡霞
 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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