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玉柏瓷厂诉叶玉新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8 03:17:15


&nbsp景德镇市玉柏瓷厂诉叶玉新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6-30 23:48:41

&nbsp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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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 事 调 解 书

&nbsp(2009)景民三初字第5号

&nbsp原告景德镇市玉柏瓷厂,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开发区陶瓷工业园。

&nbsp法定代表人李咸柏,董事长。

&nbsp被告叶玉新,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系景德镇市玉柏瓷庄业主,住景德镇发电厂宿舍。

&nbsp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原告景德镇市玉柏瓷厂诉称,原告是“玉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玉柏”注册商标专用权。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叶玉新未经许可将“玉柏”字样作为其经营的陶瓷商店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禁止被告叶玉新在其店名中使用“玉柏”字样作为字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玉新承担。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被告叶玉新停止在其店名中使用“玉柏”字样;

&nbsp二、被告叶玉新赔偿原告景德镇市玉柏瓷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nbsp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叶玉新负担。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审 判 长 刘 俊 炜

&nbsp审 判 员  程 国 华

&nbsp审 判 员 许 育 斌

&nbsp二○○九年三月六日

&nbsp书 记 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