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00:26:15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7 17:45:35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赣中民四初字第6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东阳山路9号A区5-2。
 法定代表人钟永塔。
 被告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红旗分店。住所地:赣州市红旗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塔。
 被告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街分店。住所地:赣州市东阳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新永安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张慧珍
 代理审判员 程明敏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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