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康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8:18:15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被告金康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4-23 16:01:14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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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12号

&nbsp原 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赫佐根奥拉克。

&nbsp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 告:金康足。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康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康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孙志萍

&nbsp代理审判员 李 志

&nbsp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

&nbsp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nbsp书 记 员 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