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陈汉福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18:05:15
 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陈汉福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21 20:23:47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
 投资人单云龙。
 委托代理人刘钦佩。
 被告陈汉福。
 委托代理人时美玲。
 委托代理人黄立志。
 案由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被告陈汉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汉福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陈汉福加盟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另行签订加盟协议。
 三、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21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审 判 员 孙 永 军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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