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光明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10:43:15
 上诉人杨光明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6:00:0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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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
 上诉人杨光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光明于2009年2月18日以“其已与张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光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光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杨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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