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7-10 04:53: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04 17:08:1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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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宇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晓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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