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彦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6-18 09:37:15
 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彦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27 11:17:37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事调解书
 (2009)平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新城平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上海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生。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对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项目注册商标,在河南省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与独占许可权,,是“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被告未经原告的商标授权与许可,擅自从2006年5月10日起至今使用原告“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经营与原告相同商品与服务的上岛咖啡西餐厅牟利,使社会公众对上岛咖啡西餐厅的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与混淆,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和商品服务的信誉,造成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高法适用法律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长达三年之久。原告为维护商标使用权,曾先后采用口头的、传真的、电话的、书面的、当面的等多种形式予以制止,被告明知对原告侵权却不予理睬。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10000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及《高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事实依据法律,:1、禁用“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从事咖啡西餐厅经营牟利,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彦生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其辩称经原告制止后,目前已逐步进行了停止侵权的改造行为,并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3月1日前,被告张彦生应清除一切带有“上岛及图”商标标识的用具,禁用“上岛及图”商标标识从事商业经营;
 二、被告张彦生应于2009年2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被告张彦生负担;
 四、如被告张彦生不能按期履行上列义务,。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广伟
 审 判 员 谢 磊
 审 判 员 盛华平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旭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文星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金维壮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杨光明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陈汉福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叶信箴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康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项修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