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利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04:05:15
 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利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7 16:51:41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二畔铺1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贝,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司法学校。身份证号码:430603198110223511。
 被告李利群,女,系株洲市石峰区衣衣时尚服装店业主,住株洲市石峰区青石路广汇小区1栋405号。
 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利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利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爱霞
 审 判 员 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 颜松喜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