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翔木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08 22:12:15
 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翔木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26 19:22:2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393号
 原告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剑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雪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利翔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翔木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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