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00:40:15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21 20:27:17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峰。
 委托代理人何玉平。
 被告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庆功。
 委托代理人胡道富,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拆除其使用的大众商标标识及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集团相关名称、标识。
 二、被告徐州北区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计3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19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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