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05:19:15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2-06 15:14:56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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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01760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丽,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新兴路东2条7号。
 被告李建,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天勤友恒装饰材料部负责人,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李新集南行政村李新集南村199号。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999年3月28日,湖南长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第19类的油膏、防水卷材、涂料等商品上注册了“雨虹”汉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简称“雨虹”商标),注册号为第1258881号,注册有效期到2009年3月27日。2000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雨虹”商标。2008年6月17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住总建材城李建经营处买到了价值255元的带有“雨虹”商标的涂料一桶。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购买的涂料系假冒“雨虹”商标的产品。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李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支付诉讼合理费用74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建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三千元;
 二、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198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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