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丰虹粘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06 01:07:15
 原告浙江丰虹粘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06 21:42:4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潍知初字第1号
 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明奎。
 被告郭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虹粘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蔡霞
 代理审判员 丁岩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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