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陈亿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15:08:15


&nbsp上诉人徐陈亿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4-17 16:47:24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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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8)浙民三终字第327号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陈亿。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来林娟,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L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nbsp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该公司董事。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芳,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nbsp上诉人徐陈亿因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陈亿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nbsp本院经审查认为,徐陈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徐陈亿撤回上诉。

&nbsp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800元,由徐陈亿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徐陈亿负担。

&nbs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bsp      

&nbsp审 判 长 应 向 健

&nbsp代理审判员 高 毅 龙

&nbsp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nbsp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nbsp书 记 员 何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