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陈亿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15:08:15
 上诉人徐陈亿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17 16:47:2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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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陈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来林娟,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L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芳,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徐陈亿因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陈亿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陈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陈亿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800元,由徐陈亿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徐陈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 向 健
 代理审判员 高 毅 龙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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