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03 01:42: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21 17:12:4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三初字第441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PUMA大道1号D91074。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李素娟。
 被告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今朝。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李素娟、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波马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减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沈 斐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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