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塘”与“人间缘”的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0-12-13 15:58:15
创始于1998年的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在上海拥有近20家分店的大型餐饮连锁机构。经营中,该公司一直使用“避风塘”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宣传,并成功注册了“避风塘”图文商标、BI FENG TANG拼音商标。同样从事餐饮服务的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在店外灯箱、店内招贴、菜谱等多处使用了与“避风塘”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此举被前者视作侵权,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庭。
9月16日14时许,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人间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使用相关图形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权益等争论焦点进行陈述。因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此案将延后进行审理。
“菜名”能否为餐饮公司“独占”?
避风塘公司诉称,被告将“避风塘”字样或单独,或组合,广泛用于其室外灯箱、灯笼、店内玻璃门、菜谱、点菜单、订餐卡、筷套等多处,混淆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取非法利益,极易使得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原告向法庭提交上海18家“避风塘”门店的营业执照和店面招牌照片,大量的媒体报道与广告宣传资料,证明其“避风塘”品牌在上海地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青睐。被告使用该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避风塘”一词本意为香港地区一些专门让渔船暂避台风的场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不少渔民或水上人的后裔在避风塘以水为家,建立了有别于香港主流文化的水上文化。随着后者的逐渐成熟,发展出独特的婚嫁仪式、饮食习惯等等。中式餐馆的著名菜式“避风塘炒蟹”,就是源自避风塘的水上食肆。
在“避风塘”这个名称的特有性,即公众能将“避风塘”与原告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对应起来方面,原告没能提供更多的证据。但原告坚持认为,“避风塘”品牌在消费者群体中有着很高的知名度,长期的使用令其形成了第二含义,可作为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出示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裁定书,证明“避风塘”是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
然而被告强调,“避风塘”一词并非原告独创,而是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特色菜肴与饮食方式的名称。即使“避风塘”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菜肴及烹饪方法上使用“避风塘”一词仍属合理,原告并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使用该词,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近似或变形体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自2000年起,;第3117194号BI FENG TANG拼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餐馆、自助餐馆等;第2024253号避风塘图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括餐馆、自助餐馆、临时餐馆等。
原告出示卢湾区(2010)321号公证书,诉称被告对于商标的使用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商标权。被告针对原告图文商标的侵权方式有二,其一,被告在店旁的宣传招贴、订餐卡的左上角与背面使用“避风塘”字样,于下方加注“人间缘”文字;其二,被告加联单的左上角、筷套上端、中间除了“人间缘”字样外,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原告的图文商标。这种使用与图文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拼音BI FENG TANG的变形体,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对此进行反驳,称标识是通过设计机构设计的,至于设计机构是否参考了其他人的标识自身并不清楚。而且该标识是港湾和渔网的结合,还加入了“人间缘”字样,与原告的标识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此外,被告辩称,对BI FENG TANG的使用仅是在汉字下标注拼音,且拼音与汉字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应用,这种变形体的使用谈不上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再有,被告预采用“避风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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